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8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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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86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职务: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

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的回复》((2023)第**号,以下简称《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回复》并责令重新调查处理或直接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受理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的《投诉信》,于6月9日送达《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履职不力。其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信息

本案所涉患者向某于2022年4月23日在某某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出现严重肝功能异常转入某某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重度贫血、肝功能异常等,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湖北省宜昌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某区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第三人就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向某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二、《投诉信》所称涉嫌乱收费是指第三人将法院委托的案件分解为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取两次鉴定费用,涉嫌乱收费。

(一)申请人此次提交某甲司法鉴定中心、某乙司法鉴定中心、某甲司法鉴定所、湖北省某某学会四家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全国各地鉴定机构对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都只作为一个案件进行鉴定,只出一份鉴定结论,只收一个案件的鉴定费。

(二)而被申请人并没有调查第三人将一份委托案件分解为两个案件收费,是否有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仅调查收费金额,明显是答非所问,偷换概念。

(三)第三人分解鉴定、收费带来的恶劣后果

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某某中医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患者死亡。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某某人民医院过错行为是致患者死亡的轻微原因。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与两家医院过错参与度相加超过100%,因此,法医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严谨,荒谬。导致原、被告三方均对此提出异议,人为加剧社会矛盾。

三、《投诉信》反映第三人违反诚信原则问题,被申请人是答非所问。

(一)患者向某死亡后,家属拒绝尸体解剖并在病历上签字。但死亡患者医疗损害鉴定需询问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无异议,如双方有异议,则鉴定不能启动。为此,第三人工作人员在询问申请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时明确承诺以某某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为准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电话录音(已经提交给被申请人)。但第三人在鉴定结论中明显超出了承诺,认为患者“发生融血性贫血,致病情持续加重,使其最终产生急性肝、肾功能衰竭,诱发脑梗死合并脑出血致脑疝死亡”,超出了某某人民医院出院诊断,第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调查确认。仅回复鉴定机构有权力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法庭调查其外请的专家并没有血液相关专业的专家。因此,第三人超出鉴定前对死亡原因的承诺,并且没有任何医学依据,认为患者死亡是溶血性贫血造成的,缺乏最起码的职业操守。

(二)被申请人调查第三人关于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两个编号差距很大,同庭审时鉴定人员接受质询的陈述不一致,这难道不是缺乏诚信吗?

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区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或直接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的投诉材料。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的投诉材料。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023)第**号)。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复印件、《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对第三人司法鉴定人葛某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乱收费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8月10日,某某区法院向第三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需要1.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对患者向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若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对过错与患者向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8月19日,第三人向委托方某某区法院出具《沟通函》,载明“1、由于向某死亡后并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原告及二被告在法庭审理笔录中对于向某的直接死因为颅内出血并脑疝死亡没有争议,但对引起脑疝的原因有争议。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建议贵院可以先委托进行向某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死亡原因分析),如贵院采信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鉴定意见,我所再行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鉴定事项(如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2、如贵院需委托我所进行向某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死亡原因分析),请另行书面委托。因本案系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案件,鉴定费用将采取协议收费,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费用预计为¥4500.00(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2022年9月27日,第三人向委托方某某区法院出具《缴费通知书》,载明“……我所审查送鉴材料后,认为该案属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案件,鉴定费用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并协议收费。请贵单位通知相关人员再补充缴纳鉴定费用共计¥1950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圆整)。”2023年1月5日,第三人向向某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分别为№06******(6000元),№06******(6000元),№06******(6000元),№06******(6000元)。2023年1月12日,第三人出具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市外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第三人通过向委托方发送《缴费通知书》的形式与委托方就本例鉴定收费协商为24000元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法调查了鉴定人,鉴定人称,“因委托法院前期委托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委托方已通知患方缴纳了4500元鉴定费,后因患方撤回了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鉴定,为了避免麻烦,我所就于2022年9月27日向委托法院发送缴费通知书,要求委托法院通知相关人员再补充缴纳鉴定费用共计19500元。本例鉴定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两次收费,为协议收费24000元,前期缴纳的4500元自动转为医疗过错鉴定费用。”被申请人认为,本例鉴定第三人与委托方约定鉴定费用为24000元,且实际收取24000元,并足额开具发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乱收费的问题。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查第三人是否欺瞒法庭的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查该司法鉴定所的编号是如何随机抽样编号的,还是为了多收费而欺瞒法庭。

关于本例鉴定的收费问题,被申请人在回复第一部分已回应,在此不再重复回应。关于案件编号问题,第三人辩称,2022年8月12日收到某某区法院的委托后,工作人员在登记系统里进行登记占号,即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因第三人医疗过错鉴定每份鉴定意见书只对一家医院进行鉴定,该案涉及2家医院,故应编2个鉴定号,但受新冠疫情反复耽误,至2023年1月5日召开鉴定会时,第三人工作人员才在登记系统予以补充登记,即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被申请人依法调取了第三人收案登记记录,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尚未发现第三人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欺瞒法院的行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法院反映。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第三人违背诚信原则的问题。

申请人投诉称,在鉴定过程中,第三人以死亡诊断中不存在的溶血性贫血作为主要鉴定依据,认为我院存在诊疗过错。……难道真的是“谁的地盘谁作主,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被申请人认为,该投诉事项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关于申请人提出“外聘的临床专家中并没有溶血性贫血所涉及的血液内科的专家”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被申请人认为,是否向专家进行咨询,向哪些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均应由鉴定人决定,被申请人无权干涉。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严谨,甚至是荒谬的问题。

申请人投诉称,两份鉴定结论患者的疾病等自身因素占比相互矛盾;同时患者疾病因素等自身因素同两家医院过错参与度相加超过100%。因此第三人的鉴定结论不严谨,甚至是荒谬。被申请人查明,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某某中医医院在对向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患者死亡。”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某某人民医院在对向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是致患者死亡的轻微原因。”被申请人认为,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均未标注过错参与度的百分比,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无法认定第三人的鉴定意见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向区政府提交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某某区法院向第三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载明“我院在审理向某甲、彭某甲与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需要1.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对患者向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若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对过错与患者向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8月19日,第三人向委托方某某区法院出具《沟通函》,载明“1、由于向某死亡后并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原告及二被告在法庭审理笔录中对于向某的直接死因为颅内出血并脑疝死亡没有争议,但对引起脑疝的原因有争议。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建议贵院可以先委托进行向某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死亡原因分析),如贵院采信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鉴定意见,我所再行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鉴定事项(如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2、如贵院需委托我所进行向某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死亡原因分析),请另行书面委托。因本案系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案件,鉴定费用将采取协议收费,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费用预计为¥4500.00(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2022年8月26日,某某区法院向第三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载明“我院在审理向某甲、彭某甲与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需要1.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对患者向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若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对过错与患者向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现根据鉴定需要,你所先对患者向某死亡原因文证审查(死亡分析)。”2022年9月21日,患方向某某区法院申请撤回对患者向某的死亡原因分析。2022年9月27日,第三人向委托方某某区法院出具《缴费通知书》,载明“贵单位委托我所对向某甲、彭某甲与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已收悉。现我所需就以下事项与贵单位进行沟通……2、我所审查送鉴材料后,认为该案属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案件,鉴定费用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并协议收费。请贵单位通知相关人员再补充缴纳鉴定费用共计¥1950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圆整)。……”2023年1月5日,第三人召开鉴定会,并邀请了肝病科、内分泌科、外科、神经外科、护理科的专家参会。同日,第三人向向某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分别为№06******(6000元),№06******(6000元),№06******(6000元),№06******(6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鉴证咨询服务﹡医疗损害鉴定”。2023年1月12日,第三人出具《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和《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载明“六、鉴定意见1、某某中医医院在对向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患者死亡。”,《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载明“六、鉴定意见1、某某人民医院在对向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是致患者死亡的轻微原因。”

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其投诉第三人的投诉材料。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第**号),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书》((2023)第**号),决定受理该投诉。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调查函》((2023)第**号)。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对鉴定人葛某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分别于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9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回复》不服,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信》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某甲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号)、《某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2021]临鉴字第****号)、《某甲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鄂医损鉴[2021]***号)、《湖北省宜昌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法庭庭审笔录》(2022年8月4日、2023年3月16日)、《行政复议答辩状》、申请人邮寄补充材料的快递单及邮件查询记录、《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调查笔录》、《回函》、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登记表截图两页、《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沟通函》、《医疗过错鉴定会参会通知》三份、《鉴定会记录稿》、《关于李某投诉调查的情况说明》、第三人鉴定编号登记表、《2022年寄达的和法院委托的鉴定登记表》、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两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鉴定人张某某及葛某执业证复印件、《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第**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受理通知书》((2023)第**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调查函》((2023)第**号)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回复》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勘误说明》及快递单和邮件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关于申请人投诉第三人涉嫌乱收费的问题。经查明,2022年8月10日,某某区法院向第三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委托第三人对1.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对患者向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若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对过错与患者向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8月19日,第三人向委托方某某区法院出具《沟通函》,载明“1、由于向某死亡后并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原告及二被告在法庭审理笔录中对于向某的直接死因为颅内出血并脑疝死亡没有争议,但对引起脑疝的原因有争议。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建议贵院可以先委托进行向某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死亡原因分析),如贵院采信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鉴定意见,我所再行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鉴定事项(如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2、如贵院需委托我所进行向某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死亡原因分析),请另行书面委托。因本案系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案件,鉴定费用将采取协议收费,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费用预计为¥4500.00(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2022年8月26日,某某区法院向第三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载明“我院在审理向某甲、彭某甲与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需要1.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对患者向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若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对过错与患者向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现根据鉴定需要,你所先对患者向某死亡原因文证审查(死亡分析)。”2022年9月21日,患方向某某区法院申请撤回对患者向某的死亡原因分析。2022年9月27日,第三人向委托方某某区法院出具《缴费通知书》,载明“贵单位委托我所对向某甲、彭某甲与某某中医医院、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已收悉。现我所需就以下事项与贵单位进行沟通……2、我所审查送鉴材料后,认为该案属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案件,鉴定费用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并协议收费。请贵单位通知相关人员再补充缴纳鉴定费用共计¥1950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圆整)。……”2023年1月5日,第三人向向某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分别为№06******(6000元),№06******(6000元),№06******(6000元),№06******(6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鉴证咨询服务﹡医疗损害鉴定”。2023年1月12日,第三人出具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市外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本案中,本例鉴定的委托方为某某区法院,属于市外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第三人通过向委托方发送《缴费通知书》与委托方就本例鉴定协议收费24000元,且实际收取24000元,并足额开具发票,被申请人回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乱收费的问题,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信》所称涉嫌乱收费是指第三人将法院委托的案件分解为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取两次鉴定费用的辩解,区政府认为,本案中,第三人共收取两次鉴定费用,第一次收费原系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的鉴定费用4500元,但患方于2022年9月21日向某某区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患者向某的死亡原因分析,第三人并未受理死亡原因法医文证审查鉴定,此后,第三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委托方某某区法院出具《缴费通知书》,载明对于《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鉴定费用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并协议收费,请某某区法院通知相关人员再补充缴纳鉴定费用共计19500元。上述两次收费共计24000元,但系对《鉴定委托书》((2022)鄂0***委***号)涉及鉴定事项,即医疗损害鉴定的协议收费总额,并未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相关规定,且第三人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亦未提及要对委托事项进行分解收费,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辩解,区政府不予采纳。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查第三人是否欺瞒法庭的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查第三人的编号是如何随机抽样编号的,还是为了多收费而欺瞒法庭。经查明,被申请人在《回复》第一部分已对第三人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回复。关于编号问题,第三人辩称,2022年8月12日收到某某区法院的委托后,工作人员在登记系统里进行登记占号,即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因第三人医疗过错鉴定每份鉴定意见书只对一家医院进行鉴定,该案涉及2家医院,故应编2个鉴定号,但受新冠疫情反复耽误,至2023年1月5日召开鉴定会时,第三人工作人员才在登记系统予以补充登记,即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第三人鉴定编号登记表可以佐证其分别于2022年8月12日、2023年1月5日进行了编号。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鉴定编号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被申请人回复根据现有证据尚未发现第三人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欺瞒法庭的行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法院反映,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投诉第三人违背诚信原则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在鉴定过程中,第三人以死亡诊断中不存在的溶血性贫血作为主要鉴定依据,且通过质证发现,外聘的临床专家中并没有溶血性贫血所涉及的血液内科专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之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采信,应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违反鉴定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但无权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进行评判、鉴别。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外聘的临床专家中没有溶血性贫血所涉及的血液内科专家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及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之规定,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专家不能替代司法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只能作为司法鉴定人对具体专门问题的参考,咨询意见不能取代司法鉴定人的专业判断,按照鉴定人负责制原则,鉴定人仍然是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本案中,第三人邀请了肝病科、内分泌科、外科、神经外科、护理科的专家,而至于哪些属于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定根据鉴定人负责制度,向哪些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应由鉴定人决定,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请人投诉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严谨,甚至是荒谬的问题。经查明,《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载明“六、鉴定意见1、某某中医医院在对向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患者死亡。”,《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22]临床**鉴字第***号)载明“六、鉴定意见1、某某人民医院在对向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是致患者死亡的轻微原因。”上述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过错参与度的百分比,并未发现申请人所述患者自诊疾病因素与两家医院过错参与度相加超过100%的情况。被申请人回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鉴定意见书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并建议申请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六、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其投诉第三人的投诉材料。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第**号),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书》((2023)第**号),决定受理该投诉。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调查函》((2023)第**号)。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分别于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9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行政复议直接处理的问题,此项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的回复》((2023)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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