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8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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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202387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根据区委编委2019-102号文,区征收中心第九科档案信息利用科“负责征收项目现场档案、影像资料的整理、制作、归档保管和对外咨询、查阅”。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其提供被征收房屋照片、现场查勘记录表签字照片、第三人(签字)见证。

经查,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属于房地产价格估机构的工作资料,该信息并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并保存,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3年5月22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其提供被征收房屋照片、现场查勘记录表签字照片、第三人(签字)见证。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自行领取。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回复申请人以上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经检索并不存在,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自行领取《答复书》。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号)及送达回证;
3.《行政复议答复书》。

4.《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职能,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公开被征收房屋照片、现场查勘记录表签字照片、第三人(签字)见证。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属于房地产价格估机构的工作资料,该信息并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并保存,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恰当。

三、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自行领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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