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93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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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9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摸底表”与我所申请公开的不一致,是属于某某公司私自伪造的材料。 2.我申请公开“三方签字表”我认为存在且应该向我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评估报告中三方签字表和区房管局的调查摸底表。

经查,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报告中三方签字表,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

经查,“调查摸底表”的政府信息实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公告及其附表,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3年6月16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针对申请人的情况回复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名为对信息公开的不服要求撤销《答复书》实质是对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的不服。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依法予以公开;针对安置补偿合法性问题,申请人若不服应当另案起诉,不应当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三方签字表”;2.“区房管局的调查摸底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自取。申请人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结合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以及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于2023年6月16日送达。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号)及其附件、送达回证;
3.《行政复议答复书》;

4.《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

6.《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职能,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申请公开信息为评估报告中的:1.“三方签字表”;2.“区房管局的调查摸底表”。

(一)关于“三方签字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房地产价格估机构的工作资料并由其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其不存在。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恰当。

(二)关于“区房管局的调查摸底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摸底表”与其所申请公开的不一致,是属于某某公司私自伪造的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核实申请公开信息为“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公告结果及其附表”,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准确一致。经查“某某街某某期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公告”盖有制作单位印章,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如对公开信息中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三、申请人于2023 年5 月22 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自行领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本次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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