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13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3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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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2023〕113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茂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谭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公司员工。

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第三人: 重庆市某某鉴定所,机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000***********。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的回复》((2023)第39号),以下简称《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作;

2.将作出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人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以下简称二个鉴定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对司法鉴定的认识,申请人确实无法接受,具体说明如下:

一、第三人及二个鉴定人对根据 GB /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第5.2.2.1条规定应当掌握的情况完全没有掌握就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比如从印模到印章存在印章类型、章面材料的问题,而第三人及二个鉴定人却完全没有考虑这些问题,也就是说第三人及二个鉴定人连印模是如何刻成印章的都不清楚就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太荒唐了。

二、第三人及二个鉴定人的问题如此巨大、明显,还企图通过谎言掩盖,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居然不能发现第三人及二个鉴定人的任何一点问题,完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实充分。

总的来说,被申请人作为公权力机关,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的作法太离谱,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唯一做的事情就是乱绕圈圈、不面对主题来帮助第三人及二个鉴定人逃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的投诉材料,于2023年5月6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5月16日、5月18日、5月26日、6月12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均作出《合并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鉴定委托书》《鉴定协议书》《缴费通知书》《现场提取材料记录表》等证据材料,并对第三人司法鉴定人余某、陈某某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两个鉴定人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调取了印模后就直接作出了**号鉴定意见,对鉴定人用印模作为比对样本,投诉人在取样时就坚决不同意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经查明,第三人到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行为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鉴定机构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程序性规定。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系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委托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

(二)关于申请人投诉称根据两个鉴定人引用的《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在计算机制版和激光雕刻技术伪造“高仿真印文”很普遍的当下,**号鉴定意见纯属胡编乱造,完全不靠谱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问题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三)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从印模到印章存在印章类型、章面材料的问题,从印章到印章印文存在盖印材料、盖印方式、盖印条件的问题,而两个鉴定人完全没有考虑这些问题,更没有根据规范第5.3.1.3条制作实验样本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否需要考虑上述问题及制作实验样本,应由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根据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形成的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负责。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四)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两个鉴定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复议审理期间并未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材料。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的投诉材料,于2023年5月6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5月16日、5月18日、5月26日、6月12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与前述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均合并受理并作出告知送达申请人。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

2.《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的回复》及送达材料;

3.《整改协议书》《关于办理正式接房手续的函》《某某中心房屋贸易总部基地接房移交书》《印章备案回执》;

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报送表》、《鉴定委托书》((2023)渝渝北法委鉴字第***号);

5.第三人《电话沟通记录表》、《现场提取司法鉴定材料记录表》、《补充司法鉴定材料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所[2023]文鉴字第**号)、《回函》;

6.重庆市司法局《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35号)、《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35号),《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36号)、《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36号),《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47号)、《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47号),《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50号)、《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50号);

7.被申请人《合并受理告知书》((2023)第44号)《告知书》((2023)第45号、(2023)第52号、(2023)第63号),《受理通知书》((2023)第39号),《调查函》((2023)第39号)及相关邮寄凭证。

8.《调查笔录》(陈某某)、《调查笔录》(余某);

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号】案承办法官田某某和作出【某某所(2023)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控告书》及第二、三、四次控告书,《【(2022)渝0112民初*****号】案鉴定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要求进行同一性鉴定,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只能调取印模,由于印模不能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的情况反映》《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田某某法官承办的【(2022)渝0112民初*****号】案鉴定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要求进行同一性鉴定,同一性鉴定就是鉴定是否来源于同一枚印章盖印,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只能调取印模,由于印模不能进行同一性鉴定,故鉴定申请人不同意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调取印模作为比对样本的第二次情况反映》及第三、四次情况反映及相关邮寄凭证;

10.光盘一张(含一段录音)。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的投诉材料,于2023年5月6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5月16日、5月18日、5月26日、6月12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与前述内容一致的投诉材料,均合并受理并作出告知送达申请人。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两个鉴定人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调取了印模后就直接作出了**号鉴定意见,对鉴定人用印模作为比对样本,投诉人在取样时就坚决不同意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被申请人回复认为此项投诉问题系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委托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此项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投诉称根据两个鉴定人引用的《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在计算机制版和激光雕刻技术伪造“高仿真印文”很普遍的当下,**号鉴定意见纯属胡编乱造,完全不靠谱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如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从印模到印章存在印章类型、章面材料的问题,从印章到印章印文存在盖印材料、盖印方式、盖印条件的问题,而两个鉴定人完全没有考虑这些问题,更没有根据规范第5.3.1.3条制作实验样本,故两个鉴定人作出的**号鉴定意见纯属胡编乱造、完全不靠谱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否需要考虑上述问题及制作实验样本,应由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根据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形成的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负责。如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六、关于申请人投诉称两个鉴定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认为,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刑事犯罪侦办处理并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将作出该《回复》的承办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此项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重庆某某公司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及鉴定人余某、陈某某的回复》((2023)第3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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