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128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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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2023128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第1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重作;2.将作出该《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申请人确实无法接受,具体说明如下:

就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的理由居然是:“属于《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的情形”,建议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对被申请人的理由申请人确实不能接受。

被申请人的逻辑是:既然申请人认为黄某某律师涉嫌刑事犯罪,被申请人就不用管了,被申请人的逻辑显然是荒唐的。首先,申请人认为其中涉嫌刑事犯罪,但申请人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其次,涉嫌不涉嫌刑事犯罪都不意味着其中就没有涉嫌行政违法的问题;再次,出了这种事,被申请人有职责把整个事件尽可能调查清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区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律师的投诉材料。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经审查,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认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律师涉嫌诈骗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决定合法合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律师的相关投诉材料,申请人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律师涉嫌诈骗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谭某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民终****号】案承办法官祝某某、樊某、樊某甲、杨某和上诉人况某某、代理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律师涉嫌诈骗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第四次控告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号)、投诉材料邮寄快递单及查询记录、《行政复议答辩状》、《决定书》及送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有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审核申请人的投诉材料时认为其投诉内容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律师涉嫌刑事犯罪。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投诉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2次以上不予受理决定的同一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给予重复答复。”之规定,本案中,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黄某某律师的相关投诉材料。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并寄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将作出该《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此项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第1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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