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发〔2024〕3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进行奖励或扶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1、户籍在渝中区的失业、无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渝中区的企业退休职工。
2、渝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低保家庭。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部分 奖励与扶助
第三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已明确规定的奖励与扶助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分别给予年老一次性奖励金500元。
第五条 低保独生子女父母扶助金:本区户籍并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残疾(三级及以上),且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前(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前),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50元扶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办理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不再享受本扶助金。
第六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慰问:对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元旦和春节、端午节、中秋和国庆节,以及生病住院期间,给予精神关怀和物质慰问。
第三部分 经费渠道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经费统一保障。
第八条 低保独生子女父母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慰问经费:由财政经费统一保障。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渝中卫计发〔2018〕134号)同时予以废止,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政策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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