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按照核发残疾人证程序的要求严格办理。
变更残疾类别的,要按照规定注销原残疾人证。
如需变更 “除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以外信息的,如姓名、年龄、地址、联系人等,按照核发残疾人证程序的要求办理,不需要重新鉴定和公示,但须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变更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或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注: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区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区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评。对复评结论如仍有异议,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进行重新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评或最终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并告知街道残联;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将相关资料发放申请人,不予办证。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