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办公场所在渝中区且场所合法,并取得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前置许可。租赁房屋需在两年以上。
3.开展康复训练的机构必须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划分要求》(DB50/T731—2016);开展托养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重庆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和服务规范(试行)》和《重庆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渝残联发〔2012〕178号)的要求。
4.残疾人服务对象20名以上,工作人员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及其它重大疾病。
5.机构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和安装要求。
6.机构管理规范,安全措施到位,服务档案完善,制度措施明确,活动开展活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