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机构在运行满一年后,由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渝中区残疾人服务机构新建奖励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区残联检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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