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2.区残联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应按计划拨付资金,由区残联进行核拨。
3.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0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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