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托全区已经建成的养老服务体系,采取规定项目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式,为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二)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持《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在定点居家托养服务机构享受服务。《服务卡》每月底对未使用完的金额进行清零,次月初重新进行充值。每月10日前监护人持《服务卡》到区残联进行刷卡充值。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23号关于开展渝中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