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办理程序说明?

来源:区残联 发布时间:2021-12-28 11:3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一)确定对象。街道残联按照要求核查居住在辖区内的服务对象,于3月25日前将《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对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根据上报的对象名单制作《服务卡》,于4月10日前交由街道残联发放给服务对象监护人,同时上报《发放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

(二)动态管理。如有人员新增或减少的情况,街道残联应在每月25日前将《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变化情况对比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在次月10日前对新增人员制发新卡交由街道残联发放,对减少人员停止充值并终止服务。

(三)年度核查。每年12月,服务对象的监护人应携带服务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残联进行登记签字,街道残联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居家托养服务,服务对象监护人未按时登记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居家托养服务。街道残联核对无误后,将《渝中区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服务对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应盖章)于12月25日前上报区残联。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23号关于开展渝中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