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2.区残联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补助资金;区残联根据定点医院报送的花名册、汇总表和《审批表》,每年4月5日、8月5日、12月5日分阶段结算补助款。
3.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补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