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患者及监护人到区精卫中心领取药品和体检,区精卫中心应足额发放药品、按标准提供体检服务。如监护人和患者自行提出增加药品或其它治疗项目,其费用自行承担。
2.此救助项目为区残联特有康复项目,不得与其它项目叠加使用。区精卫中心要确保医疗和药品质量,认真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中的服务记录和相关报表资料,接受残联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报表及时、资料齐全、内容祥实。
3.出现医患纠纷或事故,由区精卫中心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行处置。区精卫中心按相关规定与精神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4.如有其它救助项目,区残联与区精卫中心另行协商执行。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