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2.区残联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救助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救助资金。区精卫中心每月10日前向区残联报送上月的救助花名册和汇总表等材料,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救助款。
3.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督查。
4.对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8号关于印发《渝中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