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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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特)大疾病救助。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金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一年一次的临时救助(A类除外),其中:

A类对象,按个人负担费用的100%给予救助。

B、C类对象,一次性按照个人负担总额给予分段计算救助: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按70%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超过1万元部分,按20%比例救助。B类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4万元;C类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

D类对象,按个人负担的2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大慢(特)病(如尿毒症、高血压、糖尿病等),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 A类人员全额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3.特殊困难对象救治救助。由街道研究确认后送定点机构救治的特殊困难人员(精神病、艾滋病等),原则上送渝中区基层(一、二级)医疗机构首诊医治,确需转院治疗的再转诊治疗,其合理救治费用给予救助。

【文件依据】渝中民〔2018〕2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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