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2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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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理。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其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对象,由低保金发放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非渝中区户籍人员,由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获得临时食宿、疾病救治、返乡等救助。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当地居住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文件依据】渝中民〔2018〕2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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