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扶助金办理方式如下:
1.适用对象: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夫妻双方可享受(“单亲家庭”在本人年满49周岁前可享受);
2.服务内容:每人每月50元计划生育扶助金;
3.办理时限:每年一次,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进入下一次申报);
4.需提供资料:①身份证、户籍;
②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相关附件);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经夫妻双方签名的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保证书;
⑤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⑥低保证、失业证(个体工商执照、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证明);
5.办理程序: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扶助金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由街道审核,报送区卫计委审批;
6.办理单位:区卫计委;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文件依据】渝中委办发〔2017〕3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