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关怀”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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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重病关怀”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人员,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每年入户看望一次,并送200元的“重病慰问包”。

2.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人员,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入院治疗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到医院看望一次,并送200元的“重病慰问包”。 

3.对户籍地在渝中区且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再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4.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可申请领取3000-6000元不等的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5.对具有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未享受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和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6.对在市、区残联认定康复机构训练的16周岁(含)以下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0-6岁未办证的需出具重庆儿童医院的诊断证明)的残疾少年(儿童),分情形发放“康复训练补助”。

7.对具有渝中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给予“康复救助”。每人每月持卡免费到区精卫中心领取60元的精神病药品,每月按时领取药品的,享受交通补助4元;每人每年由区精卫中心统一安排体检,标准200元。

8.对具有渝中区户籍、并在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居民,每例手术(一只眼为一例)补助1500元,低保人员额外享受200元营养补贴。

【文件依据】渝中委办发〔2017〕3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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