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如何包装?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1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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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置于符合HJ421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分类收集容器宜选择脚踏式、感应式等非手触式开启方式,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密闭;

(2)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颜色为淡黄,包装袋应喷印或粘贴符合本指南规范性附录B所示标识标签及警告语;

(3)包装袋应具备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

(4)利器盒整体应为耐压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正常使用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

(5)周转箱(桶)应为专用硬质密闭容器,整体应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不分离,整体有防液体渗漏、防滑功能;

(6)医疗废物不应超过包装物容量的3/4,并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严密封口;封口后应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类别、机构名称、产生日期以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注: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2.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分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共五类医疗废物。

【文件依据】渝中环发〔2021〕42号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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