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建设要求?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1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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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选址应相对独立,有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独立通道,方便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

(2)应防雨淋、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避免阳光直射;

(3)应有严密的防盗措施,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无人时应上锁;

(4)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志;

(5)设计容量不得低于本机构2日内产废收集量使用需求;

(6)地面应易于清洁和消毒,配备紫外线灯和消毒液喷洒设备等消毒设施,定期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进行消杀;

(7)应配备计量称重设备;

(8)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保持暂存间内空气流通。

2、小型医疗卫生机构难以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时,可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箱(柜),医疗废物暂存箱(柜)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应密闭并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2)具有一定的强度,应防渗漏、防雨淋,易于清洁和消毒。

3、病理性废物应配套低温冷藏设施。

注:

(1)暂存间指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置用于暂时集中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场所。

(2)暂存箱(柜)指医疗卫生机构内安装用于暂时集中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箱(柜)。

【文件依据】渝中环发〔2021〕42号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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