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具体标准是什么?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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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于2类、3类、4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公园绿地空地等区域外,均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是划定具体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因地制宜划定。

三是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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