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公园绿地及空地等区域外,均可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是划定具体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因地制宜划定。
三是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