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后,对噪声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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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监管。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 15 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 100 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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