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做好高危孕产妇登记。
二、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类和管理措施。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20〕138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中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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