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管理说明?

来源: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2-09-2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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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对口我区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代为履行区级危重救治中心职责。

二、助产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

三、助产医疗机构每半年组织产科、重症医学等业务科室和医务处(科)等职能部门召开至少1次联席会议,梳理在危重孕产妇救治方面存在的管理、技术问题,完善诊疗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孕产妇用血、转运等保障机制。

四、区妇幼保健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二级以上助产医疗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院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分析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五、医疗机构收治危急重孕产妇应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通报。本区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非本区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及时转介孕产妇常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危重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于出院当日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出院目的地在本辖区的,由区妇幼保健院通知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随访,对危重贫困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按相关政策落实专项救助。孕产妇出院目的地在其他区县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转介至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七、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应24小时内电话通报区妇幼保健院,按要求报送《孕产妇死亡个案卡》,积极协助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文件依据】渝中卫发〔2020〕138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渝中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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