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具体措施?

来源: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09-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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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强对用人单位爱心妈咪小屋建设的督促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健全完善爱心妈咪小屋功能升级,加强对升级改造的资金支持。

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也称“托育机构”,是指为家长提供代为收托养育婴幼儿的服务。文中特指针对3岁以下,且家长不在养育现场的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0〕28号《重庆市渝中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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