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21〕4号)自公布之日(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19〕10号)同时废止。
注: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1〕4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21〕4号)自公布之日(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19〕10号)同时废止。
注: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1〕4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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