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3-00027 发布机构 渝中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6 发布日期 2023-04-1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3〕11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3-00027
发布机构 渝中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3-03-16
发布日期 2023-04-10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3〕11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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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5.2 新闻发布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信息联络保障 

7.5 其他保障 

8 监督问责 

9附则 

9.1预案解释 

9.2实施时间 

附件: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是指AQI日均值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O3-8h)浓度大于215微克/立方米的大气污染天气。

本预案适用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统一领导、分头实施,加强预警、分级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 组织机构

在渝中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市、区空气质量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强化科技支撑,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1 会商

与毗邻区建立联合会商机制,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1.1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2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日浓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3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区域预警和区级预警。

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涉及本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启动不低于预警提示信息预警等级的预警,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根据自然地理、气象条件、污染特征等因素,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污染天气达到预警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预警,并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的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2.3.1发布权限。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发布区域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或落实市级预警要求,报区指挥部审批后,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授权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3发布途径。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同时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商圈大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

3.2.3.4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授权区指挥部办公室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原发布单位提前发布信息。

3.2.5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响应区域均为全区域。

4.1.1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II级、I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市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市、区指挥部相关要求,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可视情况,临时抽派相关重点单位工作人员在区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或开展联合巡查监管。

4.2.1 总体要求

4.2.1.1 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区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4.2.1.2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编制《渝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明确污染源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区指挥部每年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1.3 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4.2.1.4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制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各区级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2.1.5 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4.2.1.6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

4.2.1.7 加强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健康防护措施:

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相关疾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时间。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倡导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4.2.2.3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移动源、生活源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汽修喷漆、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二)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臭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扬尘源和其他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倡议性减排措施: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场地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根据大气污染状况,按市级要求落实特定区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健康防护措施:

区教委指导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区指挥部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后,视情况向周边区通报有关情况。

5.2 新闻发布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完善提高。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智慧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评估。

7.2物资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空气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加强医疗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儿童医院)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能力和医疗救护能力。

7.3经费保障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经费需求。

7.4信息联络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与应急工作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联系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

7.5其他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监督问责

各职能部门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

实行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相关重点单位(部门、街道)应急信息每日一报,必要时,可实行一日两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街道、有关单位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各单位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严格督查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可提请区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渝中府办〔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空气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市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报告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做好空气质量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向区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组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区指挥部其他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三、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媒体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有关信息的传播,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教委:负责开展中小学、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空气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空气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控和宣传工作,并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检查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各类涉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相关部门、各街道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区城管局:负责会同区住建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辖区内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区交通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保障空气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应急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限产减排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生产领域罚没品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禁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加大路检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冒黑烟车辆;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违规经营以及露天焚烧垃圾、废品、园林清扫物等行为;加强环保宣传引导,倡导减少大气污染的环保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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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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