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教处罚字〔2023〕第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5-1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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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重庆速博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承

证件类型:工商营业执照                                   

证件码:91500103327816909X

住      址:重庆市渝中区富华路29号1幢1-2

2023年4月19日,我委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重庆市渝中区富华路29号1幢1-2室场所内有两名老师正在对两名小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小学英语培训,涉嫌擅自开展校外学科类培训活动。现场配套若干课桌椅、白板等教学设备,前台桌上摆放英语学科培训“缴费收据”,课桌上摆放英语学科辅导书、小学英语学习资料等教学资料。当事人无法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件,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办学行为。经查,当事人租赁重庆市渝中区富华路29号1幢1-2,组织2名小学生开展小学英语培训,一对一英语培训每一期20节课,每次课收费150元,共收取2名学生费用合计6000元。

至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23年4月19日,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行为后,当事人停止了办学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谢承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谢承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证明调查情况及现场的情况;

4、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对当事人谢承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退还培训费的交易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退还学生培训费用的情况。

我委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诉、申辩。

我委认为当事人开办的学科类教育培训属于文化教育的一部分,应当视为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办学;

2、退还所收费用6000元;

3、处违法所得金额6000元1倍的罚款,为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解放碑支行(户名: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账号:31000211090249147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委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23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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