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3年5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渝中区突发气象灾害,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辖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雷电、大风、寒潮、低温、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等,依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体系建设,科学开展防御工作。
1.5灾害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重庆市渝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渝中区气象灾害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工作方案。本预案上衔接《重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衔接相关部门及各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渝中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气象防指)是渝中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渝中区减灾委员会、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区气象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象防办)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气象防指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街道应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区气象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指挥长负责现场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应急救援指挥官负责指挥开展专业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灾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负责为我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为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管控
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将所收集、普查到的灾害信息实时更新到数据库中,在此基础上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区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气象灾害会商分析,及时将会商分析结果报送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文旅委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因素对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大气环境质量、疾病疫情、城市内涝、旅游安全等影响的联合会商分析。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信息
渝中区气象信息的监测依托重庆市气象局实时监测。区应急局负责接收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传播和转发。
区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综合监测能力;对灾害性天气信息实行联合监测,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3.2.2 气象灾害信息
一般、较大气象灾害险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灾险情,并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气象防办,1小时内补充灾害信息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险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灾险情,并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气象防办,40分钟内补充灾害信息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应急局、区气象防办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气象防办;其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受灾情况。
3.2.3 信息上报流程图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实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有关气象台站根据《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统一发布。渝中区依托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基于我区提供的预警信息接收信息名录进行发布,区级部门街道根据接收到的预警信息结合自身行业属地属事实际进行二次转发。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
如辖区气象灾害风险仍在持续扩大,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向社会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 预警行动
(1)区气象防指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传播、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物资装备准备;组织应急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向灾害高风险区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2)区气象防办行动: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做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市气象防办,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成员单位行动:区应急局积极对接市气象局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各有关部门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响应措施执行。
3.5 预警响应流程图
4 信息发布
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服务热线、政务信息网等多种信息服务平台,第一时间快速、权威、准确地发布灾害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电信运营单位等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转发和传播灾害相关信息。
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和引导,对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由灾害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一旦发生灾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情况并报送。工作任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依据气象灾害分级情况,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后,由市气象防指宣布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气象防指及时上报我区受灾情况并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响应启动后,在市气象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同行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应急专家;控制现场、抢救伤员、疏散人员;控制舆情、发布信息等。
发生较大、一般气象灾害后,由区气象防办提出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气象防指作出启动决定并统一领导、指挥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5.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件时,有关指挥部、部门及时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各可能涉灾的部门、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保障工作。应急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极端恶劣天气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
5.4 分灾种响应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气象防指组织对气象灾害灾情发展态势及灾害风险开展会商研判,根据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提出抢险救灾方案等;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征用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各部门、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险情发生、发展。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区委网信办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处置工作。
依据过往渝中区气象灾害应对及防灾减灾经验,并结合区域概况列举如下气象灾害灾种,进行分灾种应急响应。
5.4.1 暴雨
区应急局要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播、转发有关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气象防办提请区防汛指挥部要做好应急准备,及时组织开展两江沿岸的巡护查险及受影响区域居民撤离工作。
区交通局视情指导运输车辆船舶调整运行时间,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协调应急运力;协助做好低洼易涝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疏导工作;开展水情监测,联系市级部门做好对洪峰到达时间、洪峰历时、洪峰水位等提前做出精准预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密切关注暴雨发展态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防范和处置。
区经信委协调电信运营商、电力单位、燃气单位加强安全检查、运行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区教委通知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并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防护。
区民政局视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区住建委视情通知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工停产,做好安全防护后及时撤离。
区城管局组织开展内涝点的排查,做好城市排涝工作;组织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做好损毁道路、设施的抢修抢险工作。
区文旅委视情通知所监管旅游景区采取关停措施;指导、监督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对易积水区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管制。
各相关部门、街道组织受暴雨影响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群众完成转移安置工作;街道牵头,对受暴雨影响区域内的居民群众滞留情况进行拉网式巡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
各相关部门、街道对可能出现严重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
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行业内暴雨灾害防御应对工作。
5.4.2 寒潮
区应急局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播、转发有关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经信委协调电力单位、燃气单位加强安全检查、运行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保障电力、燃气供应。
区教委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采取适当的防寒保暖措施。
区住建委指导管辖范围内户外在建工地加强工人的防寒保暖。
区城管局视情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区文旅委指导旅游景区(点)做好动植物的防寒保暖,组织发布旅游防寒提示信息。
区卫健委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行业内寒潮灾害防御应对工作。
5.4.3 大风
区应急局要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播、转发有关部门发布的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危险地带和危房内居民的转移;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区气象防办提请区森林(城市绿地)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大风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工作。
区经信委协调电信运营商、电力单位加强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区教委通知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停止户外活动,避免在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区住建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安全规范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作业;配合开展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区城管局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隐患险情;灾后及时组织清理掉落的树枝。
区文旅委视情通知所监管旅游景区(点)采取关停措施,指导、监督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交通局指导水路运输船舶调整运行时间。
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行业内大风灾害防御应对工作。
5.4.4 高温
区应急局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播、转发有关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气象防办提请区森林(城市绿地)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高温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工作。
区经信委协调电力单位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区教委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教学活动。
区住建委督促建筑施工户外作业单位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区城管局协调供水单位做好用水安排,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针对辖区绿地、树木、花卉等采取降温保护措施;指导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区文旅委指导旅游景区(点)对动植物采取降温保护措施,组织发布旅游防高温、中暑提示信息,视情通知所监管的旅游景区(点)采取关停措施。
区卫健委加强对高温防暑措施的宣传,对辖区群众给予防暑降温指导,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区公安分局组织交通警力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行业内高温灾害防御应对工作。
5.4.5 雷电
区应急局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播、转发有关部门发布的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雷电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指导。
区经信委协调电信运营商、电力单位加强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区教委通知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区住建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情况下暂停户外作业。
区城管局视情针对辖区古树名木采取防护措施。
区文旅委视情通知所监管旅游景区(点)采取关停措施,指导、监督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5.4.6 大雾
区应急局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播、转发有关部门发布的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经信委协调电力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区教委按气象部门建议通知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情况下指导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组织专家队伍研究分析形成原因。
区住建委提示户外施工单位注意作业安全,必要情况下停止高空作业;监督、督促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区文旅委视情通知所监管旅游景区(点)部分设施采取关停措施。
区卫健委加强大雾天气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提示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外出,必要外出情况下做好防护。
区交通局组织发布交通引导信息。
区公安分局组织交通警力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情况下实施交通管制。
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行业内大雾灾害防御应对工作。
5.5 社会动员
5.6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应急响应启动主体宣布响应终止。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对受灾群众实施应急救助,区民政局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灾区街道办事处组织队伍及时开展灾后清理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及时安排和下拨补偿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针对物资消耗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7.2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协调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7.3 调查评估
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由区气象防指视情组织成立工作组,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气象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气象防办。当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气象防指牵头时,区气象防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驻渝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加强与队伍之间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开展灾害抢险救援的能力。
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建社会应急队伍,有序配合做好人员转移疏散、灾后卫生防疫、群众安置、心理疏导等工作。
6.2 应急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灾害防御和应对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区应急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建立健全物资装备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制定物资装备储备计划,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设备、器材和物资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区应急局进一步建立完善区级物资装备储备库,指导督促街道建立物资装备储备点,充实抢险物资装备,形成区、街道两级储备网络系统。
6.4 通信信息保障
区经信委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参与,保障信息畅通,对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区公安分局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区城管局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护,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需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7 治安秩序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为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提供治安秩序保障,组织集结警力、制定布控方案、明确执勤方式以及所需采取的行动措施。必要情况下,武警驻渝中中队组织队伍协同区公安分局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7 培训与演练
区气象防指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区气象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针对灾害易发区域,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气象防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版本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区气象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
9.1.1 区气象防指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统筹组织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研究制定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9.1.2 区气象防办主要职责
承担区气象防指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制定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则,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指挥部会议议题的收集和会议筹备,负责起草区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文件。
负责建立区气象防指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组织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
对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项部署进行考核督查。
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9.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辖区受灾情况;落实市、区领导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示、批示,了解掌握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做好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组织开展舆情管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走向;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气象灾害防御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和驻地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承担应急成品粮物资储备、调控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教委: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科技研发力度。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通信单位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供电单位提供应急电力供应保障;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灾后通信、供电、供气等设施、线路的恢复重建。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做好不利天气条件下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管控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极端情况预警工作;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组织实施灾后清扫保洁工作;做好因灾引发城市内涝的应对处置。
区商务委:负责按程序启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提供生活必需物资保障。
区文旅委: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指导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联合相关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
区应急局:负责区气象防办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监督加油站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承担灾情的收集、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统筹规划、管理、分配、使用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资金。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人防办:负责辖区人防工程安全鉴定和修复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气象灾害防御,按需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审批;负责组织做好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及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驻渝中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辖区灾害风险区域隐患排查和预警信息传播、转发工作;承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组织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危险区域群众撤离至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区域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以上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气象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市级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政府协调处理。需要驻渝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9.4 区气象防指主要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 位 | 办公电话 | 传 真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63810309 | 023-63765311 |
2 | 区人武部 | 023-89230600 | 023-89230600 |
3 | 区委宣传部 | 023-63765019 | 023-63765017 |
4 | 区委网信办 | 023-68727371 | 023-63765017 |
5 | 区发改委 | 023-63765235 | 023-63765084 |
6 | 区教委 | 023-63843684 | 023-63835434 |
7 | 区科技局 | 023-63765129 | 023-63765282 |
8 | 区经信委 | 023-63765801 | 023-63765500 |
9 | 区民政局 | 023-63843160 | 023-63704274 |
10 | 区财政局 | 023-63837083 | 023-63837083 |
11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63830816 | 023-63830816 |
12 | 区住建委 | 023-63843644 | 023-63844115 |
13 | 区城管局 | 023-63911200 | 023-63911200 |
14 | 区商务委 | 023-63847471 | 023-63847049 |
15 | 区文旅委 | 023-63760006 | 023-63760006 |
16 | 区卫健委 | 023-63765146 | 023-63765146 |
17 | 区应急局 | 023-63832207 | 023-63843729 |
18 | 区国资委 | 023-63857693 | 023-63737637 |
19 | 区人防办 | 023-63765433 | 023-63765173 |
20 | 区交通局 | 023-63701518 | 023-63822341 |
21 | 区公安分局 | 023-63940024 | 023-63940024 |
22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63826688 | 023-63826688 |
23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63699821 | 023-63699825 |
24 | 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 023-63845011 | 023-63709558 |
25 | 朝天门街道办事处 | 023-63929176 | 023-63922659 |
26 | 七星岗街道办事处 | 023-63819690 | 023-60335591 |
27 | 大坪街道办事处 | 023-68810647 | 023-68810647 |
28 | 两路口街道办事处 | 023-63637491 | 023-63617318 |
29 | 南纪门街道办事处 | 023-63843410 | 023-63843410 |
30 | 石油路街道办事处 | 023-68583109 | 023-68580377 |
31 | 大溪沟街道办事处 | 023-63861403 | 023-63861403 |
32 | 上清寺街道办事处 | 023-63862433 | 023-63862433 |
33 | 菜园坝街道办事处 | 023-63865720 | 023-63865720 |
34 | 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 023-63626365 | 023-63626365 |
9.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阵风可达7级以上,或者已达阵风7级并可能持续。
2.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阵风可达9级以上,或者已达阵风9级并可能持续。
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阵风可达11级以上,或者已达阵风11级并可能持续。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阵风可达13级以上,或者已达阵风13级并可能持续。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1.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日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2.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日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9.6 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暴雨、大雪、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雷电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全区,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全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5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3—9人死亡,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较大、一般分级标准中国气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