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5017394/2022-00011 发布机构 渝中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1-20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渝中科 (2021)1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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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渝中区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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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渝中科 (2021)1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渝中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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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相关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渝中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科学技术局

2021119

渝中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渝中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渝中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渝中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面向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由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设置

第四条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三个类别。根据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分别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全市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5万元,重点项目10万元。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申报主体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聚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3万元,重点项目10万元。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申报主体以新型智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原则上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路径等为主。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条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聚焦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区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

主要分为技术创新应用项目、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等3类。

(一)技术创新应用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重点支持我区以现代金融业、高端商贸业、专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业、互联网服务业、健康医疗服务业等六大重点产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

采取事前与后补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产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挂钩,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20万元,重点项目30万元。

(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导向,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机构建设。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托在渝中区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建设,优先依托企业建设。

2、一般应为已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的研发机构。

3、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有相对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承担省部级或区级科研任务的能力;在本区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并在市内有一定影响;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成果推广,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承担区级以上科研或工程项目。

4、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一定面积的研发场地且相对集中,仪器设备设施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与研发方向配套。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创新任务的能力。

6、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年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7、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和具体方向,不能与已建的渝中区技术创新中心重合。

采取事前与后补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考核目标以基础设施投入、研发能力提升、人才队伍建设、研发成果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资助额度对中心建设投入有一定要求,资助强度为20万元。

(三)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以市场效益、社会效益为导向,围绕渝中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领域,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支持开展基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使用或推广示范。

采取事前与后补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推广效应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资助额度与建设总投入、项目难度、项目质量等挂钩,资助强度为50-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区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渝中区行政管理区域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医院、服务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具备良好的科研和经费保障条件;

(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信誉,有较强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有从事相应研究工作的资历;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同时申报1项,且不能是其他在研区级项目的负责人。

第九条区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导向等基本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一)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无法考核的;

(三)区内已有类似的科研成果,无重复研究必要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不具备承担项目基本条件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有逾期未结题的区级项目;

(六)项目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七)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按照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实地核查、项目公示、政府审批、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不少于3人(奇数)的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从市、区专家库中选取或从专业机构聘请,专家遴选应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轮评审。评审专家可以采取票决制或计分制等评价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立项必要性;

(二)项目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部门审核。区科技局以专家评审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按照当年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向和计划,进行专题研究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拟列入计划的项目、资助金额和资助方式,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区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查看注册地、经营地、研发条件及相关报送资料是否属实,未通过实地核查的项目,可在同一批专家评审项目中择优替补。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将通过实地核查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渝中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或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实名反映,区科技局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政府审批。将公示后的拟立项项目名单,按照相关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区科技局根据审批意见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区科技局只与牵头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七条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或解决紧急突发事件的项目,可以实行简化立项程序。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项目执行期内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查同意后,以补充合同书的形式明确调整内容;属实质性调整或修改幅度较大的,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书。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年限为1-3年,延期需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条对分期拨款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项目终止。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二)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四)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经核实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对已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区科技局,在完成财务审计与清算后,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强制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将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后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结题证书、项目工作总结(项目来源、项目组情况、研究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达到的目标等)、研制工作技术报告(技术路线、研制工作主要内容、研究工作解决的主要问题、取得的成果等)、项目经费使用及效益分析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投及政府经费使用的详细清单、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其他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软件产品登记等)。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对其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验收方式。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当场宣布验收结果。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重要内容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有关报告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后可再次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结论为最终验收结论。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级科研项目。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项目,若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其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审批完成后1个月内完善后续验收手续,凡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验收结题前应当提供经费决算简表及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根据项目类别,区科技局可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予以资助;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和科研人员激励。

拨付方式可实行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涉及后补助经费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相应经费。

第三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处理决定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对有违规使用的资金也应当退回。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等违规或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市我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119日起施行。《渝中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中科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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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渝中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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