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772K/2014-05156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1-14 发布日期 2014-01-14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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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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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中区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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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中文备〔2015〕18号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渝中区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民〔2014〕14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渝中委办发〔2013〕56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3〕60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我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渝中区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渝中区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规范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渝中委办 [2013]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基层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社会组织登记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渝中委办发[2013]56号文件规定,采取直接登记的方式。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层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基层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基层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层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基层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层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指导基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基层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或当地的地名)+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基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或当地的地名)+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30名以上的会员);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监事人员登记备案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六)民政部门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书面向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基层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条 基层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 基层社会组织的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一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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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民〔2014〕14号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中区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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