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736554073R/2022-00268 发布机构 渝中区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10-1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736554073R/2022-00268
发布机构 渝中区发展改革委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10-14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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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渝中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要牢固树立产业思维、尊重市场规律,加强调研,围绕助力企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夯实以总部经济为龙头,以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文旅服务、科创服务、健康服务、专业服务等六大产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研究制定与产业高度适配、专业管用的政策,进一步加快建设“四化”现代都市、打造“四区”首善之地,不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随着关于切实做好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中府办〔201727)、《渝中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渝中府发〔201671号)》、渝中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渝中府发〔201732 号)等政策不再适应新发展形势而废止,我区产业政策处于真空状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制定《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十分必要。为此,渝中区站在历史新起点,深入分析发展环境和条件的复杂变化,坚持共性扶持与专项扶持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提升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特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按规定可享受扶持支持的机构或个人。

(二)核心措施及说明

本措施8核心措施

第一条“加快总部企业集聚”匹配我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目标,旨在吸引总部企业加快集聚,对我区产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世界500强企业以其总部或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分别以其总部或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其中国总部及以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

第二条“加大企业招商引资”是指引进总部企业、重点企业、新兴产业、高端产业,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能。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重点企业,自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起3年内,依次按其年度综合贡献80%60%40%给予扶持。

第三条“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旨在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提升成长发展能级。对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800万元扶持。对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实现再融资的境内外上市企业,按照再融资额的0.5%,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第四条“支持企业扎根发展”通过房屋补贴的形式,确保企业在我区安心发展、扎根成长。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在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高管团队创新创业”旨在聚集人才资源要素,推动企业高管带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发展规模,经认定,在3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高管综合贡献扶持。

第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对应我区人才扶持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团队落户渝中的,以科研经费、贷款贴息、场地免租、薪酬激励等方式给予落地政策组合奖,最高可扶持3000万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分类享受购房补助、学术交流、交通旅游等25项服务

第七条“鼓励楼宇改造更新”是对我区鼓励楼宇改造更新的延续性措施,楼宇经济是服务业发展的高端形态,该条措施主要针对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商务楼宇,通过打造高品质、高贡献、特色楼宇及平台经济进一步提升我区楼宇竞争力。对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二类费用等,下同)的20%给予扶持,亿元楼宇可扶持30%,单栋楼宇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传统风貌区、山城老街区和更新改造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转型发展特色产业园、新型楼宇工业等,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且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的2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鼓励存量企业做大做强”以稳存量为重点,对区内优质存量企业,参考其综合贡献、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给予扶持奖励。

三、执行流程

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原则上每年415日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牵头组织申报并完成初审后报区财政局,5月底前由区财政局牵头完成复审并按程序报批。6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牵头负责完成兑现(人才引进按照相关人才扶持办法申报)。

四、注意事项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新办企业,应通过投资协议进行约定。除主要措施中第一、六、七条外,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综合贡献。

(二)本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与区内其他相关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施行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渝中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渝中府发〔201732号)、《渝中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渝中府发〔201671号)废止后,至本措施生效前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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