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第1号)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1 |
李平华 |
5102**********5013 |
510200011001 |
2019年11月25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