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联合编制了《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2021年6月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分类管理原则........................................................................2
5.医疗废物一般管理要求................................................................2
6.分类收集管理要求....................................................................3
7.内部运送管理要求....................................................................3
8.暂时贮存管理要求....................................................................4
9.外部交接管理要求....................................................................4
10.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附加要求.............................................4
附录A(规范性)医疗废物分类名录........................................................6
附录B(规范性)医疗废物标识标签........................................................8
附录C(规范性)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1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特制订《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由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指南起草单位: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重庆奥申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指南附录A-C是规范性附录,供工作参考。
本指南由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解释。
本指南于2021年6月11日首次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暂存和外部交接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渝中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28日印发)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医疗卫生机构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3.2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分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共五类医疗废物。
3.3暂存间Temporary storage room
指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置用于暂时集中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场所。
3.4暂存箱(柜)Temporary storage box(cabinet)
指医疗卫生机构内安装用于暂时集中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箱(柜)。
3.5收集点Collection point
指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医疗废物科室(部门)设置用于暂时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地点。
3.6周转箱(桶)Turnover box(bucket)
在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3.7包装袋Wrappings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8利器盒Sharp instruments
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一次性专用硬质容器。
4.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规模大小,分为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和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其中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其他为小型医疗卫生机构:
(1)各级各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连续三年医疗废物年产废量超过1吨的医疗卫生机构;
(3)其他管理要求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5.医疗废物一般管理要求
5.1 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落实部门分工及职责,设置专(兼)职人员。
5.2 完善标志标识。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医疗废物收集点、暂存间、暂存箱(柜)、利器盒、包装袋、周转箱等处规范使用符合本指南附录B的医疗废物标志标识。
5.3 制定管理计划。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制定当年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5.4 建立管理台账。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等,由经办人、交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台账至少保存3年。
5.5 执行申报登记。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的医疗废物产废情况。
5.6 实施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在收集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特性分类收集。
5.7 执行转移联单。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执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5.8 核实经营许可。医疗卫生机构应核实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5.9 制定应急预案。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专篇或专章),应结合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演练记录存档并保存3年以上。
5.10 加强人员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制定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并做好记录,培训记录存档并保存3年以上。
5.11 提升信息化能力。鼓励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具有追溯、计量等功能的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和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废物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6.分类收集管理要求
6.1分类收集
6.1.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附录A)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2016〕453号)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6.1.2 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1.3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类别设置相对独立、易于清洁和消毒的分类收集点,制定分类收集方法示意图或相关文字说明。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暂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符合8.1.2要求。
6.2包装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置于符合HJ421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分类收集容器宜选择脚踏式、感应式等非手触式开启方式,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密闭;
(2)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颜色为淡黄,包装袋应喷印或粘贴符合本指南规范性附录B所示标识标签及警告语;
(3)包装袋应具备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
(4)利器盒整体应为耐压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正常使用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
(5)周转箱(桶)应为专用硬质密闭容器,整体应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不分离,整体有防液体渗漏、防滑功能;
(6)医疗废物不应超过包装物容量的3/4,并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严密封口;封口后应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类别、机构名称、产生日期以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内部运送管理要求
7.1 内部运送前,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部门)管理人员和运送人员应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产废科室(部门)管理人员应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交接时间、类别、重量等信息,与运送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7.2 内部运送中,运送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运送工具,直至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医疗废物内部运送时间和路线应相对固定,应避开诊疗高峰,宜选择人流物流最少的路线。
7.3 内部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后,运送人员应同暂存场所管理人员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分区暂存。
7.4 当日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周转箱、桶)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8.暂时贮存管理要求
8.1 暂存场所建设要求
8.1.1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选址应相对独立,有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独立通道,方便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
(2)应防雨淋、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避免阳光直射;
(3)应有严密的防盗措施,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无人时应上锁;
(4)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志;
(5)设计容量不得低于本机构2日内产废收集量使用需求;
(6)地面应易于清洁和消毒,配备紫外线灯和消毒液喷洒设备等消毒设施,定期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进行消杀;
(7)应配备计量称重设备;
(8)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保持暂存间内空气流通。
8.1.2 小型医疗卫生机构难以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时,可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箱(柜),医疗废物暂存箱(柜)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应密闭并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具有一定的强度,应防渗漏、防雨淋,易于清洁和消毒。
8.1.3病理性废物应配套低温冷藏设施。
8.2 分区暂存
8.2.1 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病理性和化学性废物应按照特性分区暂存。
8.2.2 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内不应存放与医疗废物管理无关的物品,不应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无关的活动。
8.2.3 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化学性和药物性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9.外部交接管理要求
9.1 外部交接前,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管理人员应填写医疗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交接时间、类别、重量等信息,同外部交接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及时填写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9.2 外部交接后,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管理人员应对暂存场所、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消毒方法和效果监测应符合本指南规范性附录C的要求,清洁和消毒产生的污水应排入本机构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
10.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附加要求
10.1 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产生源及类别
10.1.1 传染病疫情期间是指以下情形发生时: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如SARS、新型冠状肺炎)时。
10.1.2 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主要产生源有:
(1)定点医疗机构;
(2)集中隔离点;
(3)移动或临时诊疗点;
(4)确诊或疑似确诊病例生活场所。
10.1.3 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主要类别:
(1)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感染或疑似感染的传染病患者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
(2)病原体培养基或含病原体的标本及相关保存液;
(3)集中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
10.2 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特殊作业要求
10.2.1 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启动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10.2.2 作业人员应采取有效预防感染的措施,加强手卫生预防和根据预期可能发生的感染风险选用合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防护服、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面屏、医用防护口罩(N95以上)、工作靴或胶靴、防水靴套、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防水围裙或防渗隔离衣等个人防护装备,进出污染区时应严格按有关作业程序正确穿脱防护用品,脱摘的废弃防护用品需按疫情医疗废物处置。
10.2.3 疫情医疗废物包装除满足6.2要求外,还应采用鹅颈结式方式双层严密封口,最外层包装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传染病类型,如“新型冠状病毒”或简写“新冠”。
10.2.4 疫情医疗废物内部收运工具应做到专车专人运送,并严格按规定的频次和方法消毒。
10.2.5 传染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专用的疫情医疗废物暂存区,不得与普通医疗废物混存,暂存区外还应设置隔离区并悬挂警示标识标牌,确保无关人员无法进入。
10.2.6 疫情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要做到安全、及时处置。
10.2.7 疫情医疗废物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应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单独建立和填写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台账。
10.2.8 做好疫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等一线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有条件时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做好疫区医疗废水处理、环境空气等环境监测工作。
附录A
(规范性)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A.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 特征 |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
感染性废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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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废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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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性废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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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废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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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3)免疫抑制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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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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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分类目录说明
A2.1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A2.2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A2.3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A.2.4 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
A.2.5 患者体内取出的植入物如钢板、钢钉等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或损伤性废物收集。
A.2.6 非传染病患者16周胎龄以上胎儿或重量>500克的人体组织物、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不属于病理性废物,应按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A.2.7 废弃消毒剂原液、化学试剂原液等化学性废物按辖区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A.2.8 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作为药物性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A.2.9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少量药品及开启后剩余的少量药物等药物性废物可混入感染性废物收集,并在标签上标明。
A.2.10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批量的废弃疫苗应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管理。
A.2.11 未被污染的盛装非细胞毒性、非遗传毒性药物的废弃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收集于白色垃圾袋作为可回收废弃物处理
A.2.12 未被污染的非传染病患者使用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在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输液瓶(袋)可收集于白色垃圾袋作为可回收垃圾处理。
A.2.13 其他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弃物,如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品、废弃的中草药物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纸巾、湿巾、尿不湿等一次性卫生用品,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可按生活垃圾处理。
附录B
(规范性)
医疗废物标识标签
(参考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B.1 医疗废物标识标签牌式
类别 | 示例 | 分类收集点要求 | 暂存间(点)要求 | |
警示 标识 |
主标识高7.5m 中英文字高2cm 三角边框长20cm
边框和主标识黑色 主标识背景色黄色 中英文字母黑色 |
主标识高15cm 中英文字高4cm 三角边框长40cm
边框和主标识黑色 主标识背景色黄色 中英文字母黑色 | ||
专用包装物 | 标识 |
利器盒包装袋 菱形标志长≥6cm 长≥12cm 中文文字高≥0.5cm 高≥1cm 英文文字高≥0.3cm 高≥0.6cm 辅助边框宽2L 宽2L 辅助边框高L 长L
菱形标志黄色 辅助文字黑色 |
周转箱(桶) 菱形标志长≥20cm 中文文字高≥2.5cm 英文文字高≥1.65cm 辅助边框宽2L 辅助边框高L
菱形标志黄色 辅助文字黑色 | |
标签 | 包装袋/利器盒 周转箱(桶) |
包装袋/利器盒 边框宽10cm 边框高10cm
菱形标志黄色 标签背景橘黄色
材料为印刷品 危险情况中标注疫情类型,如“新型冠状病毒”或简写“新冠”。 |
周转箱/桶 边框宽20cm 边框高20cm
菱形标志黄色 标签背景橘黄色
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危险情况中标注疫情类型,如“新型冠状病毒”或简写“新冠”。 |
B.2 适合内部转运工具的警示标志牌式
类别 | 示例 | 要求 |
警示 标识 |
主标识高15cm 中文文字高≥4cm 英文文字高≥4cm 菱形边框长40cm
边框和主标识为黑色 背景色为橘红色 文字和字母为黑色 |
附录C
(规范性)
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参考上海市地方标准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DB31/T 1249-2020)
C.1 消毒方法
C.1.1 C.1.2~C.1.6列出的是常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如有其它符合国家要求的消毒剂(器械)也可使用。
C.1.2 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和工具、周转箱及其他有关物品表面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1%-3%过氧化氢或1000mg/L含氯(溴)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擦拭,作用至少30min。
C.1.3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暂存场所的地面、墙面消毒:常规使用1%过氧化氢或500mg/L的含氯(溴)消毒液进行喷洒、擦拭或拖地,作用时间30min;有明显污染的使用3%过氧化氢或1000mg/l的含氯(溴)消毒液进行喷洒、擦拭或拖地,作用时间至少60min。
C.1.4 空气消毒:无人状态下,室内采用悬吊或移动式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强度>70uW/cm2)在照射强度≥1.5W/m3直接照射1~2次/日(夜间),单次照射时间≥30min。
C.1.5 个人防护用品消毒:耐热耐湿的用品可使用压力蒸汽121℃作用20min-30min,耐湿的用品可使用1000mg/L含氯(溴)消毒剂浸泡30min。
C.1.6 手消毒:手消毒方法应按照WS/T 313要求。
C.1.7 甲类传染病、乙类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以及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相关物品的消毒要求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
C.2 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C.2.1 应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进行消毒效果监测:
a)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b)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物体表面;
c)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和工具物体表面;
d)与医疗废物暂存有关的设施设备(如周转箱)物体表面。
C.2.2 应符合以下监测要求和判定标准:
a)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应按照WS/T 367要求,生物监测每月一次,判定标准应按照GB 15982要求;
b)C.2.1中b)、c)、d)的消毒效果监测,每季度一次,监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应按照GB 15982要求。
C.2.3 消毒效果监测记录保存时间至少3年。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