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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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2〕175号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以人为本,为兵服务”宗旨,以“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为基本原则,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防、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退役士兵的接收

(一)退役士兵的类别

1.渝中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区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渝中区户籍的,或服役期间本人在渝中区内购买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与渝中区政府商定后,由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入伍前已被渝中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渝中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可由区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二)入户手续的办理。退役士兵凭渝中区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三)退役后的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区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区安置部门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我区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5000元,从服现役年限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上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3.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市、区在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安排工作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上述人员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区安置部门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我区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并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我区的安置计划。区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3.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且入伍前为渝中区籍的退役士兵(特指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岗位安置而选择自主就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善自主就业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5.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安置部门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三)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

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区军休中心服务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2.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1.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2.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我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前后的政策衔接

根据国务院令第6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本办法,也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

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的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进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我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遇到重大问题和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处理;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区民政局(安置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肩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的重要职能,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区人力社保局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职业技能培训和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区公安分局要负责落实退役士兵的落户工作;教育、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自主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各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做好本辖区退役士兵统计、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及档案的交接、保管等服务管理工作;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安置主管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专项工作情况和信息。

(三)严肃安置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待遇得到有力保障,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