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区将从2021年8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不足年限补缴的单位参保退休人员,暂停其大额医保缴费、暂停其医保待遇。暂停待遇3个月内完成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完清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经查,以下单位仍有退休人员(明细见附件)未按规定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不足年限补缴,我局将从2021年8月1日起暂停其大额医保缴费、暂停其医保待遇。该项政策涉及退休人员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和补缴手续,避免影响这部分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附:《不足年限人员封锁信息表》
渝中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电话:023-6355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