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驾驶员依法作出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1 |
李星 |
500104********1219 |
500702109754 |
2021年10月27日 |
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 |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