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请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逾期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系统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现将驾驶人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证芯编号 |
档案编号 |
1 |
胡燕 |
5010*****0639 |
5007*****2323 |
2 |
王浪 |
50X0*****2342 |
5001*****0168 |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