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批渝中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文旅委 发布时间:2022-06-01 16:4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项目保护单位

为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法》《非遗条例》)决定开展第六批渝中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推荐人选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推荐人其所在项目已被列入渝中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三)推荐人选须符合《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从事该项遗产传习活动不低于10

二、申报重点

(一)第一至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没有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人身体欠佳的,可以进行申报;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三)以下情况暂不申报:在项目领域内存在较大争议的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公职人员;群体性较强、对个人技艺依赖程度不高的非遗项目。

三、申报程序

(一)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须符合《非遗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推荐、评审程序。项目保护单位须将符合《非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送非遗保护中心

(二)文化旅游委根据申请项目的情况,组织专家组评审、经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命名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四、申报材料

(一)推荐意见: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本项目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申报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传承谱系、技艺特点、授徒传艺情况、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项目保护单位意见。推荐表用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用Word格式,使用U盘或者硬盘拷贝,并标明项目等,一式1份。

五、工作要求

(一)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传承人群的杰出代表,承载着非遗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守护者、传播者。各项目保护单位要增强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责任感使命感,高度重视本次推荐工作。

(二)充分发挥传承人所在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严谨规范。

(三)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四)各项目保护单位请于2022731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非遗保护中心。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人:廖红

联系电话:023-63841188

电子邮箱:910460577@qq.com

联系地址:渝中区朝天门街道巴县衙门二巷(渝中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区非遗保护中心)

邮政编码:400010

附件:第渝中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6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