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渝中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08-1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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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府办〔202232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22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7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需要开展的应急救助。

当毗邻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应急预案体系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为规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专项应急预案,上衔接《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衔接各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

区应急总指挥部统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分管区领导具体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指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会商研判、损失评估、核查报送、物资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根据灾害救助需要,可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具体实施现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街道基层应急指挥部是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物资。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区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如下图所示:

3 灾害救助准备

应急、规划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条件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抢险救灾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物资保供、周边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必要时排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计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灾情信息报告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受灾人口数量、因灾死亡(失踪)人口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住建委负责统计报送物业企业、在建房屋建筑、在建工程受灾和抢险救援、恢复重建情况;区交通局负责统计报送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损毁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交通设施恢复等情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报送地质灾害损失和搬迁避让、抢险救灾情况;区教委负责统计报送灾区校舍受损、师生安全转移及灾区停复课、困难学生救助、校舍设施恢复等情况;区城管局负责统计报送市政设施、桥隧损毁以及恢复等情况;区商务房负责统计报送商业领域灾害损失及助推复产复工采取经济政策等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统计报送各自行业领域自然灾害损失及抢险救灾等情况。

3)受灾街道、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5)若自然灾害灾情(险情)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区应急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邻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4.2 信息填报程序

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发现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较大灾情的,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在灾情发生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街道根据灾情发生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日1200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信息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每日14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委宣传部应联合区应急局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灾情核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级别从大到小,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

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急总指挥部作出启动决定。

5.1.1 I级响应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初步判断或者预估性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2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I级响应的情形。

5.1.2 II级响应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初步判断或者预估性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II级响应的情形。

5.1.3 III级响应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初步判断或者预估性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形。

5.1.4 IV级响应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初步判断或者预估性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IV级响应的情形。

5.2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属地街道应急指挥部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受灾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害救助工作。

2)区应急总指挥部视情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安排部署救灾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区需求评估。

4)受灾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应急救助工作,了解险情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

5)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应急局、区商务委根据需要及时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6)区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保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情况下,区应急局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强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区经信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指导企业做好应急通讯、电力、燃气等保障工作;区住建委、区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和应急用水的保障工作;区交通局指导受灾区域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联合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0)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街道损失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区应急局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对受灾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受灾街道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应监督检查受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房重建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发生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时,应及时开展倒房重建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街道按区政府相关要求实施。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却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2)收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区应急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联合区财政局下达。

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4)区住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区财政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2)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救灾资金保障。

3)区应急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增添应急救助设备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每年应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及时报区政府批准。

5)相关单位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6)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队伍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及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必要时聘请现场指挥官协助处置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2)各街道应持续组建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社区、网格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建社会应急队伍,有序配合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4)民兵应急队伍及驻渝武警部队作为灾后救助的重要保障力量,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队伍之间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开展灾后救助工作的能力。

7.3 物资保障

1)区应急局应持续建立完善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

2)按照应急管理规划要求,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物、净水设备等。其中衣被、食物等生活保障物资以区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运抵灾区。具体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由相关部门会商提出方案后统一采购,所需经费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费用中列支。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助费用中列支。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征用补偿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组织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区。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区应急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2)应急避难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3)依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落实以学校和公园为主的应急避难场所。由区应急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分配、使用全区已规划应急避难场所。

7.5 通讯信息保障

1)区经信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区级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区应急局建立完善全区灾害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街道、社区的灾情管理平台,形成全区灾情管理专用网络,以确保应急处置期间及时、准确处理自然灾害信息。

4)区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应急救助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 交通运输保障

1)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等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应急交通管制、道路应急修复等,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及救援装备的运输。

2)各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加强灾害交通运输准备工作,协调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7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对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2)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

3)有关单位要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储备必须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及病房建设,制定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4)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8 社会动员保障

1)区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2)区民政局在全区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灾害救助。

4)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9 宣传和培训

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防御、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区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市绿地火灾等。灾情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至少每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版本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9.1.1 区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听取受灾街道灾情、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5)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灾害救助等各项基础工作;

6)计划安排、分析总结全区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9.1.2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督促、指导区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政府有关指令、命令;

2)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配合协调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组织编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6)承担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9.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辖区受灾情况;落实市、区领导关于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的指示、批示,了解和掌握灾情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按程序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灾后救助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帮助受灾区域做好因灾毁损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市场物价的监测巡查,提出平抑物价的对策措施;做好应急成品粮的物资储备、调控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教委:负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规划安排减灾、救灾、抗灾科研项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信委:负责协调供电单位,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证电力供应;协调燃气单位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协调通信单位尽快恢复灾毁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承担本系统内企业灾情核实、上报,灾后指导企业恢复生产。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发放救灾救济物资;督促指导有关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城市绿地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筹集、管理和调拨,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有关环境信息;会同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指导受灾区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检查灾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采取情况,组织专业力量排除关键建筑与设施险情;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指导危房改造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灾情的核实、上报工作;承担灾后公园、城市绿化等清理工作;担负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市政设施的应急抢险抢修、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本系统内灾情的核实、上报工作;按程序启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为灾区提供生活必需物资的保障工作;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受灾企业开展自救。

区文旅委:负责本系统内灾情的核实、上报工作;统筹协调辖区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抢险救援处置;及时恢复灾毁应急广播设施,确保广播信号畅通;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及时赶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统计、核实、上报本系统内单位的受灾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担负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承担灾情收集、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做好对受灾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统筹规划、管理、分配、使用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灾害抢险救援、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过渡期救助、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设施设备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害应急救援。

区交通局:负责本系统内灾情的核实、上报;组织、指导本系统内的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运输工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及疏散。

区大数据局:负责推动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整合和应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灾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统计全区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为地质灾害救助提供资料;承担地质灾害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实施受灾群众倒房集中重建地的勘测选址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

武警驻渝中中队:配合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与灾害救援,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协助开展灾后环境恢复、清理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组织和发动成年团员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组织撤离险区群众至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区域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以上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市级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政府协调处理。需要驻区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9.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9.3 区应急总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 位

办公电话

传 真

1

区政府办公室

63810309

63765311

2

区人武部

89230600

89230600

3

区委宣传部

63765019

63765017

4

区委网信办

68727371

63765017

5

区发改委

63765235

63765084

6

区教委

63843684

63835434

7

区经信委

63765801

63765500

8

区民政局

63843160

63704274

9

区司法局

63841047

63841047

10

区财政局

63837083

63837083

11

区生态环境局

63830816

63830816

12

区住建委

63843644

63844115

13

区城管局

63911200

63911200

14

区商务委

63847471

63847049

15

区文旅委

63760006

63760006

16

区卫健委

63765146

63765146

17

区应急局

63832207

63843729

18

区国资委

63857693

63737637

19

区统计局

63768907

63765093

20

区人防办

63765433

63765173

21

区交通局

63701518

63822341

22

区大数据局

63760101

63768599

23

区公安分局

63940024

63940024

24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63826688

63826688

25

区消防救援支队

63699821

63699825

26

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63845011

63709558

27

朝天门街道办事处

63929176

63922659

28

七星岗街道办事处

63819690

60335591

29

大坪街道办事处

68810647

68810647

30

两路口街道办事处

63637491

63617318

31

南纪门街道办事处

63843410

63843410

32

石油路街道办事处

68583109

68580377

33

大溪沟街道办事处

63861403

63861403

34

上清寺街道办事处

63862433

63862433

35

菜园坝街道办事处

63865720

63865720

36

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63626365

636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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