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772K/2020-05960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009283772K/2020-05960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字解读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渝中府办〔2020〕45号),为方便有关机构和群众全面了解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大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结合渝中实际,对2018年出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救助年龄段实行扩面,确保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一)主要内容

1.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是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2.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20000元/人·年。

(二)救助对象

1.0-15岁(不满16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不满17岁的语前聋患者及不满18岁的语后聋患者可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

3.针对手术适应症,不满17岁的肢体残疾儿童可接受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

渝中区户籍;0-6岁残疾儿童需持诊断证明(具备相关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7-15岁残疾儿童需持有残疾人证。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2018年出台的《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渝中府办〔2018〕117号),文件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的渝中区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年龄规定为0-6岁。

2020年制定的《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渝中府办〔2020〕45号),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的渝中区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年龄规定为0-15岁。

政策原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