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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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的扶持办法》

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3〕4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关于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的扶持办法》已经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关于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核心区建设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消费领域发展,促进优质消费资源聚集,支持商贸龙头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倾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持壮大消费市场主体

 

第一条  壮大商贸龙头企业。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给予一定的扶持。其中:

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且年增长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5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至100亿元(不含)且年增长10%(含)以上,扶持金额为3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至50亿元(不含)且年增长1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10万元。

零售业,年零售额达到100亿元且年增长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50万元;年零售额达到50亿元至100亿元(不含)且年增长10%(含)以上,扶持金额为30万元;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至50亿元(不含)且年增长1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10万元。

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且年增长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2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2亿元至10亿元(不含)且年增长10%(含)以上,扶持金额为1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且年增长1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5万元。

第二条  培育外贸进出口企业。对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企业,若该企业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较上年增量超过10万元,给予超过10万元部分的50%扶持。

 

第二章  支持发展国际消费品牌

 

第三条  引进国际品牌。对首次引进开设200平方米以上头部奢侈品牌、国际一线品牌、轻奢品牌旗舰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场运营方,按品牌不含税营业额的2%、1%、0.5%分别给予租金扶持,单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条  引进首店品牌。对新开自营2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类全球、全国、西南、重庆级首店品牌,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考量其区域等级、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市场潜力、创新活力、区域贡献,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30家,给予商业运营方或品牌方10-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扶持的,可给予差额部分扶持。

第五条  升级品牌门店。鼓励核心商圈头部奢侈品牌、国际一二线品牌或优秀本土品牌,升级临街店铺形象或扩大经营面积,打造成为国际品牌旗舰店或全国性区域总部旗舰店,且改造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改造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改造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装修扶持,单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发展免退税经济。对在本区开设1000平方米以上免税店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每年新创建的离境退税商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  支持建设巴渝“美食之都”

 

第七条  壮大餐饮总部。对连锁品牌和供应链餐饮企业在区新设立总部,自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起3年内,依次按其区级年度综合贡献的80%、60%、40%给予扶持。

第八条  优化经营模式。支持餐饮企业优化经营方式,对持续较快发展的餐饮企业,以当期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增量为基数,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增量超过1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部分,扶持比例10%;增量超过10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部分,扶持比例20%;增量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

第九条  创建示范称号。对成功入选获评米其林星级餐厅、美团黑珍珠餐厅、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的,可给予差额部分扶持。

 

第四章  支持打造消费地标场景

 

第十条  鼓励商场提档升级。对渝中区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的存量商场、购物中心提档升级,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下同)改造更新,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取得明显成效的(招商率达90%且引进3个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品牌或首店品牌),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二类费用等,下同)给予一定比例扶持。改造面积5000(含)-10000平方米的,扶持比例为10%;改造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扶持比例为20%。单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市场改造升级。对渝中区专业市场商场化经营、园区化改造,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改造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经认定可按不超过其工程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特色消费场景建设。围绕“后街、天台、江岸、步道、洞穴”等五大资源要素,鼓励打造特色消费场景,定期从备案项目中开展示范场景评选,根据项目体量和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  发展后街经济。对渝中区后街小巷改造升级为特色商业街区,改造面积达2000㎡或街巷长度达150米,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统一经营管理的,提前备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可按不超过其工程投资的2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发展文旅体消费

 

第十四条  支持文化旅游扩容提质。鼓励打造优质文旅消费场所并开展演艺活动。支持发挥文旅消费示范作用,鼓励创建国家级、市级示范项目。深入发展全域旅游,支持酒店、民宿品质提升,鼓励旅行社接待游客并在渝中区过夜住宿。支持大型文化旅游类会议、论坛、节会展会、推介会等活动在区举办。以上具体扶持条款以文旅行业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支持体育消费升级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老旧厂房、闲置低消楼宇等投资改建体育运动场馆。促进“体育+”融合发展,支持社会企业引进体育类会议及品牌赛事活动。以上具体扶持条款以文旅行业政策为准。

 

第六章  支持扩大时尚消费氛围

 

第十六条  举办时尚活动。支持举办国际品牌快闪、新品发布、时尚秀场和国际消费品展示活动,对单次活动投资(宣传、布展、场地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活动效果择优按不超过其投入的20%予以一次性扶持,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引进品牌节会。支持举办全国性、专业性经贸类论坛峰会,对单次活动(宣传、布展、场地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活动效果择优按不超过其投入的30%予以一次性扶持,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发展时尚消费。鼓励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时尚综合服务,对设立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时尚媒体、学院或行业协会,一次性支持20万元。对设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时尚媒体、学院或行业协会,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符合商贸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等专项扶持政策企业;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办法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申报认定制,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行业归口原则,由区商务委、区文旅委分别负责审核认定及实施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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