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重庆市渝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通知》(渝中安办〔2024〕5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从即日起至9月25日前,开展拉网式排查起底,全面掌握本物业区域、本单位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基础情况,全面厘清作业点位、风险类别、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责任人员等基础信息,按照《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明细表》,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台账,并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
二、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于9月25日前全面配齐装备,落实“五有”要求,做到有警示牌、有气体检测仪(可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有轴流风机、有空气呼吸器、有安全绳。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作业规范,严格“两个流程”:一是作业前严格“三检查”,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检查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不检查不开工,不合格不作业;二是作业中严格“三步骤”,即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杜绝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要落实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要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一线员工开展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防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避免不懂不会、无知无畏、盲目施救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四、请各街道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台帐,配备有限作业空间“五有”装备,监督企业落实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作业规范和流程。请各街道于9月30日前将各企业有限空间场所台帐汇总后传送至我委物业科。同时,我委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联合辖区街道对企业落实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吴政刚;联系电话:023-63848017
附件:重庆市渝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附件
渝中安办〔2024〕51号
重庆市渝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通知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今年以来,全市发生多起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重庆市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渝安办〔2024〕73号)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管理意识不强、责任不实、底数不清、风险不明、管理不到位、委外不合法、措施不可靠、施救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紧盯关键环节狠抓集中整治,规范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及事故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有毒有害场所定义。主要指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甲烷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存在燃爆、粉尘、高温、低温及缺氧等危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场所。
(二)行业领域。主要分布在建设、城市管理、危化、工贸、燃气、交通、文旅、教育、卫健、民政、电力、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的有毒有害场所。
(三)主要事故类型。中毒、窒息、火灾、爆炸、淹溺、高处坠落等。
(四)重点治理环节场所。
1.建设施工行业。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坑、(隧)洞、孔、沟、井、管(道)等。
2.城市管理行业。城市道路涵洞、化粪池、沼气池、供水管网和环卫保洁企业化粪池清掏等。
3.化工行业。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装置及附属设施等场所,重点环保设施(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
4.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危险化学品存放间、喷漆(调漆)间等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缺氧窒息危害的场所,重点环保设施(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
5.粮食物资储备领域。重点聚焦粮食储备库(平房仓、楼房仓、浅圆仓、立筒仓)、储油罐、烘干塔及重点环保设施和杀虫或熏蒸作业等。
6.教育行业。实验室、化粪池等。
7.电力行业。有关操作间、设施设备等。
8.卫生健康行业。制氧间或氧气储存场所、化粪池等。
9.物业管理领域。化粪池、污水排水系统等。
10.排水行业。污水池、污水管廊、药品及危险化学品存放间等。
11.供水行业。加氯加药间、药品及危险化学品存放间等。
12.环境保护领域。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场所。
13.各行业领域大型设备内部、有人孔管道、有限(受限、密闭)空间等涉及的动火动焊、喷漆防腐等检维修作业。
三、重点任务
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行业分布广、事故风险高、防范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在《关于转发系统治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的通知》(渝中安办〔2024〕2号)、《关于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中安办〔2024〕48号)等系列部署基础上,明确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防范重点,切实有效抓好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管理。
(一)全面摸排起底,做到不留死角。即日起至9月30日,各部门、街道要按照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拉网式排查起底,全面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单位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基础情况,全面厘清作业点位、风险类别、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责任人员等基础信息,形成工作台账,及时动态更新。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市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国资委等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抓紧部署完成本行业领域排查起底工作(详见附件1),认真梳理填报《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明细表》《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汇总表》(附件2、附件3),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区安委办。各街道要参照附件2、附件3表格要求,建立完善辖区内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台账。
(二)全面配齐装备,落实“五有”要求。9月30日以前,各区级行业部门要督促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及重点工程项目、高危行业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全面配齐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装备设备。各街道要督促其他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至少按照“五有”标准,全面配备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防范装备,做到有警示牌(详见附件4)、有气体检测仪(可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有轴流风机、有空气呼吸器、有安全绳。
(三)强化作业规范,严格“两个流程”。所有涉及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企业、场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一是作业前严格“三检查”。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检查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不检查不开工,不合格不作业。二是作业中严格“三步骤”。即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杜绝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四)聚焦问题短板,落实“三项措施”。一是全面落实属地、属事部门包保责任制。建立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包保责任制,各部门、街道要按照职能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内所有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落实实名挂牌管理,逐一明确属地街道、属事部门监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开展集中培训。10月20日前,各行业部门要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防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三是开展应急演练。10月20日前,所有涉及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的企业单位要按照预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避免不懂不会、无知无畏、盲目施救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五)严格监管执法,做到“四个必查”。各部门、街道要突出重点,全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查装备配备是否到位,对照装备配备“五有”要求,核查配备情况。二查知识是否掌握,现场抽问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了解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三查装备是否会用,现场检查企业从业人员模拟装备使用全流程。四查作业规程是否正确,通过检查作业审批单、查看监控记录等,核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作业流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实施方案,抓紧部署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见效,坚决防范事故。
(二)从严执法检查。各部门、街道要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对有限空间辨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员工培训考核不到位、应急演练不到位的,依法严格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有关单位,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对严重违法违规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三)严格督导核查。集中整治期间,区安委办将成立督查工作组,通过现场踏勘、座谈交流、明查暗访等方式,核查各行业部门是否对本领域内有限空间进行全面摸排起底,跟踪督导各部门、街道有限空间专项整治推进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区政府领导对相关部门、街道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纳入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问题清单严格考核督办。
联系人:向华,电话:63707587,电子邮箱:540163190@qq.com。
附件:1. 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职责分工
2. 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明细表
3. 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汇总表
4. 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警示牌(参考)
重庆市渝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职责分工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在有关行业领域的有毒有害场所的监管职责。
1.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储备、物资储备职责范围内粮食加工企业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2. 区教委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培训基地(机构)等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3.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燃气长输管道(含附属设施)、电力运行、公用电信通信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和经营、储存等行业领域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和其他安全监管职责内行业领域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4.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救助管理、婚姻登记等民政服务机构中化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5. 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等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6.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环卫、市政、化粪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及城市园林绿化、所属公园等行业领域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7.区交通运输委负责道路运输、客(货)运场站、交通建设、汽车维修保养等行业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8.区商务委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成品油经营行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监管,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汽车维修保养除外)、旧货流通等行业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9.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旅行社、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博单位、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领域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统筹协调等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
10.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领域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职责范围内工贸等行业领域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12.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管理企业加强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管理。
1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监管。
14. 区市场监管局等其他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开展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附件2
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明细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行业 |
细分领域 |
所在街道 |
企业 名称 |
企业 地址 |
主要负责人及手机号 |
行业监管负责人及手机号 |
属地监管负责人及手机号 |
工作场所/作业空间/类别名称 |
作业 类型 |
主要危险因素 |
主要事故类型 |
风险防控措施 |
示例 |
城市 管理 |
环境 卫生 |
xx化粪池 |
清掏 |
CH4、H2S、NH3 |
中毒和窒息、爆炸 |
|||||||
示例 |
建设 施工 |
房屋市政工程 |
xx人工挖孔桩 |
开挖 |
CH4、H2S |
中毒和窒息 |
|||||||
1 |
|||||||||||||
2 |
注:1.企业地址需明确到街道门牌号;
2.行业领域为建设施工、城市管理、危化、工贸、粮食储备、教育、电力、卫生健康、物业管理、排水、供水、生态环境、商贸、文化旅游等;未列举的,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大类名称;
3.细分领域:建设施工含市政、房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轨道建设等;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一般化工企业;工贸含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电力含火力发电、垃圾发电等。
4.工作场所/作业空间/类别名称:xx化粪池、xx沼气池、xx地窖、xx发酵池、xx纸浆池、xx喷漆间、xx冻库、xx环保
设施等;
5.作业类型分为自主作业或外包作业;
6.主要危险物质为:甲烷(CH4)、硫化氢(H2S)、氨气(NH3)、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氯气(Cl2)、
窒息(O2<19.5%)、甲苯、二甲苯、农药生产用原辅材料(异丙胺、二甲基亚砜)等;
7.事故类型分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淹溺等;
8.以上未列举的,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3
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汇总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部门 |
行业 |
细分领域 |
工作场所/作业空间/类别名称 |
数量 |
1 |
区发展 改革委 |
粮食物资储备 |
粮食物资储备 |
粮食储备库 |
|
2 |
储油罐 |
||||
3 |
区教委 |
教育 |
教育 |
学校实验室(实训场所) |
|
4 |
化粪池 |
||||
5 |
区经济 信息委 |
民爆 |
民爆 |
污水处理池 |
|
6 |
油相罐、水相罐 |
||||
7 |
能源 |
燃气输送 |
天然气长输管道 |
||
8 |
城镇燃气 |
城镇燃气 |
液化气储罐 |
||
9 |
烃泵房、充装作业台 |
||||
10 |
隔油池 |
||||
11 |
深阀井 |
||||
12 |
加气站储气设施、压缩机房 |
||||
13 |
脱硫塔 |
||||
14 |
污水池 |
||||
15 |
通信 |
通信 |
通信管廊(管道) |
||
16 |
区民政局 |
民政 |
民政服务机构 |
化粪池等 |
|
17 |
区住房城市建委 |
建设施工 |
房屋市政工程 |
污水管网、顶管 |
|
18 |
人工挖孔桩 |
||||
19 |
大型箱梁内部 |
||||
20 |
地下空间管理 |
综合管廊等 |
|||
21 |
排水 |
排水 |
污水处理设施 |
||
22 |
污水管网、检查井 |
||||
23 |
药品及危险化学品存放间 |
||||
24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 |
化粪池、污水排水系统等 |
||
25 |
区城市 管理局 |
城市管理 |
环境卫生 |
化粪池 |
|
26 |
垃圾回收站 |
||||
27 |
供水 |
药品及危险化学品存放间 |
|||
28 |
加氯加药间 |
||||
29 |
区交通 运输委 |
建设施工 |
交通建设 |
人工挖孔桩 |
|
30 |
瓦斯隧道 |
||||
31 |
桥梁钢箱梁焊接作业 |
||||
32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企业 |
化粪池等 |
||
33 |
水上运输 |
船舶封闭处所(密闭船舱、机舱) |
|||
34 |
港口作业 |
货物堆场 |
|||
35 |
汽车维修保养 |
喷漆间、气瓶储存间 |
|||
36 |
区商务委 |
商贸 |
成品油 |
||
37 |
再生资源回收 |
||||
38 |
零售业 |
||||
39 |
餐饮业 |
||||
40 |
住宿业 |
||||
41 |
区文化 旅游委 |
文化旅游 |
环境卫生 |
化粪池、隔油池等 |
|
42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沼气池、化粪池、污水井、 污水处理站等 |
|
43 |
核医学科放射衰变池 |
||||
44 |
区应急 管理局 |
化工 |
化工 |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装置及附属设施等场所(油罐) |
|
45 |
工贸 |
轻工 |
发酵池、腌制池、纸浆池、 皮浆池、转鼓 |
||
46 |
槽罐 |
||||
47 |
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
||||
48 |
区生态 环境局 |
环保 |
环保 |
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场所等 |
|
49 |
其他 |
附件4
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警示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