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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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发〔2024〕1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试行)》已经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助推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优质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优质企业在渝中生产经营,带动经济发展。

(一)对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具有同等资质的优秀企业,以其总部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渝中区经营且当年办公人员超过300人的(人数统计以缴纳养老保险为准,下同),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兑现;以其区域总部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渝中区经营且当年办公人员超过100人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兑现。

(二)对省(市)级重点软件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具有同等资质的优秀企业,以其总部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渝中区经营且当年办公人员超过100人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兑现。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存量企业持续壮大业务、扩大利润。

(一)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研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聚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赛道,对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重点企业,据其发展情况,经认定后给予一定扶持奖励。发挥渝中区数字经济产业产科金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对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项目融资、市场拓展、专业服务、上市辅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帮助企业降低租金。新入驻经认定的楼宇产业园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租金。

第四条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支持青年人才来渝中区从事软件相关产业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包括购房、租房、工作等补贴,以及科研、就医、入学等支持政策,具体参照“黄金十二条”“青创十条”等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五条  拓展应用场景建设。开展应用场景“揭榜挂帅”活动,对区内成功“揭榜”后实际参与场景建设的企业,给予项目建设合同金额10%,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楼宇改造更新。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商务楼宇,为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二类费用等,下同)的20%给予扶持,“亿元楼宇”可扶持30%,单栋楼宇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更新改造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转型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新型楼宇工业等,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且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的2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鼓励辖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市级及以上工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机构,根据运行(服务)绩效,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引入国家、市级行业协会,根据运行绩效给予不超过20万/年的奖励。

第九条  加强氛围营造。企业在渝中区举办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重大活动,且规模在200人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的活动补贴,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活动补贴不超过50万元,市级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其他重点事项。对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空天信息等新赛道方向的企业入驻和发展;对新入选市级“满天星”示范楼宇清单、获评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区挂牌的园区;对发展态势良好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和荣誉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首次获批且在渝中生产经营的国家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等重点事项,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给予一定支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渝中府发〔2022〕4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