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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残联审批后于3月10日前将申请表、花名册和汇总表报送区残联,区残联于3月20日前将补贴款划拨到街道,由街道残联4月10日前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社区便民中心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上报街道残联审批。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申请人每年2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中心申请上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填写《渝中区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1.按照实际参保月数,每月按100元的标准补贴;
2.参加超龄社保的,一次性补贴6000元。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具有渝中区户籍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街道残联审批后于9月10日前将申请表、花名册和汇总表报送区残联,区残联于9月15日前将补贴款划拨到街道,由街道残联通过银行组织发放。街道残联于9月底前将银行转账明细报送区残联。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社区便民中心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上报街道残联审批。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名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收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寄出。
【文件依据】渝残联发〔2021〕81号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申请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每年8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中心申请下一学年度扶残助学补贴,填写《渝中区扶残助学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助学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残疾学生或监护人的残疾人证(一户多残家庭需提供两个及以上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助学对象入学证明或所在学校就读证明(学校证明、成绩册、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4)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学生除外)。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1.一次性资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享受一次性资助:
2.阶段性资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享受阶段性资助:
3.已享受市、区其它助学政策的学生不再执行本办法。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