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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和三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残疾人证的申请,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医院评定: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评定:肢体残疾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评定:精神残疾、智力残疾。
注:未经授权的其他医院、医师的残疾评定无效。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肢体三级的残疾证号码为: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残疾人证的申请,必须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法定监护人的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残疾人证的申请,由户籍地的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户籍地在渝中区,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渝中区残联内设机构:综合科
职责职能: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单位名称:重庆市渝中区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区残联”)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9号(和信大厦4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23-63511058
传真:023-63510151
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连同审批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放《重庆市烈士遗属优待证》,并于审批当月起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