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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渝中区于2022年1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
【文件依据】渝中医保〔2021〕42号《渝中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渝中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且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幼儿园集体活动者可申请2023年秋季小班学位。(未按规定接种的幼儿须及时补种疫苗)
世界500强企业以其总部或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分别以其总部或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其中国总部及以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2〕42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1.如何确定减免范围?
答:应减免的国有房屋为国有企业出租的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固定资产。
2.如何确定减免对象?
答: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官网(http://xwqy.gsxt.gov.cn/)及营业执照等识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存在转租行为的,转租方是否享受本次租金减免?
答:存在转租行为的,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实际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转租方应配合出租单位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依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优待。
原《办法》为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