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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全面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在综合绩效考核和运行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监管。推行临床药师制度,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中药使用和质量管理。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加强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全流程监管。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完善全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推进健全地方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建立全员参与、覆盖诊疗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多点执业分类管理工作。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和行风“九项准则”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业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落实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强化区级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53号《渝中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安全性。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0〕28号 《重庆市渝中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不断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搞好统计监测。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0〕28号《重庆市渝中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0〕28号《重庆市渝中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也称“托育机构”,是指为家长提供代为收托养育婴幼儿的服务。文中特指针对3岁以下,且家长不在养育现场的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0〕28号《重庆市渝中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