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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渝中区户籍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具有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学生、贫困一户多残家庭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一户多残家庭学生是指就读学生的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其以上的监护人为持证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指低保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扶残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街道残联审批后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花名册和汇总表报送区残联,区残联于每月25日前将补贴款划拨到街道,由街道残联通过银行组织发放。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5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社区便民中心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上报街道残联审批。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5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渝中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经营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5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个体经营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中只有一名残疾人的,一次性扶助3000元;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其以上残疾人的,一次性扶助5000元。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5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个体经营。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证照,并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5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具有渝中区户籍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5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街道残联审批后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花名册和汇总表报送区残联,区残联于每月25日前将补贴款划拨到街道,由街道残联通过银行组织发放。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3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社区便民中心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上报街道残联审批。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3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渝中区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技能培训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参训的还需提供与残疾人关系的证明。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3号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残联〔202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